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每学期集中处理一次。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办理资产的处置手续,并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完整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单位变更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拨。
(一)闲置、积压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单位变更的资产。
(三)符合报废条件,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质量低劣、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
(二)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二)设备部件老化或损坏,功能失效无修复价值的;
(三)设备经大修虽能恢复功能,但修复价值接近新购价值的;
(四)不能搬迁的设备,由于基本建设、技术措施、项目停建、工艺变更无法改作他用,又无法处理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五)其它需要报废的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拟调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要求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国资处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失、报损
(一)因人为因素、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损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明确当事人责任,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非人为因素及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所造成资产损失、失盗等。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保卫部门的意见。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失、报损申报表》,附书面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国资处审核,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审批。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 申报。使用单位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国资处审核。
(二) 评估鉴定。国资处组织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形成资产处置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必要时学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三) 审批。一般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国资处审核同意后,由校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教育厅审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报废;
2、机动车辆的报废;
3、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
4、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其它财产物资的批量处置。
(四) 处理。资产报废经审批同意后,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到国资处、计财处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国资处、计财处及时调整账目并备案。
第十条报废资产的处置
国资处组织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依据评估鉴定结果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必要时学校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残值回收应遵循维护学校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处置的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学校专款支付。
四、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零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