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使我校专项工程管理规章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主要是指由学校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实施的各类建设、维修、采购工程,包括小型维修、土建、绿化、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经学校批准的由其它部门实施的以上工程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凡学校新建的大型基建专项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基建工程的规定,由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范围:
1.工程投资额度较小的建设工程项目;
2.维修、改造、修补工程项目;
3.日常维修一次性金额较大的项目;
4.个别特殊项目,如绿化、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
5.与以上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6.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
7. 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与专项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计财处在学院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管理校内专项工程。
第六条 确定专项工程立项的基本原则:
1.满足教学、科研、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的服务要求。
2.满足全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3.所需经费不在后勤正常预算经费内的维修、建设、采购等项目。
第七条 凡拟列入专项工程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报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依次由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2.根据报告批复填写专项工程立项表,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施工方式,依次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长、校长签署意见。
3.专项工程项目确立后,由主管部门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定批复,由计财处长签署意见,并报计财处计划发展科备案。
4.手续齐全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工程报告及经费立项报告报学校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工程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其他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凡专项工程造价在8万元以上者或与专项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次采购价在5万元以上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凡专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至8万元或与专项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次采购价在2万元至5万元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招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8万元以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学校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人员组成,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须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须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关于价格确定方式的特殊情况由学校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程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项工程立项审批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2.专项工程核量单;
3.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
4.施工合同;
5.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五条 对外发包专项工程,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合同中学校为发包人,统称为甲方,校外承揽工程的承包人,统称为乙方。
合同文本应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专项工程竣工结束后,乙方应按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之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结束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将工程实施过程相关文件整理装订成册,送交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工程专项立项报告或实施意见(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审批文件)、工程核量单、招标或谈判文件、甲乙双方工程预算(标的)、项目开标记录、工程施工或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工程决算单等。送审的各项资料要按材料产生的时间次序装订,并完善各项手续,妥善保存。
采购项目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响应函、评标标准或评分标准、开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单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第三十条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书的当日起5天内派人修理,紧急情况应立即抢修,否则,甲方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的,可按协议条款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协调解决;
2.向学院有关部门要求调解;
3.用法律手段解决。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争议后,除了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甲方能及时确认、批准,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连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责任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计财处按照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工程结算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工程项目送审资料连同工程审计结果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从工程结束之日起计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小型工程、修缮、绿化、后勤服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专项工程管理办法》(渭师院后〔2003〕20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