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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后勤集团关于严格财经纪律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6-08来源:后勤集团 作者:关注:
     为了保证后勤集团财务工作健康发展,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会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和财务开支标准进行会计监督和财务审报,不报人情帐,不报情绪帐,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二、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各种形式的回扣行为。对于对方提供的惯例性回扣一律归入集团财务账目,放在明处,用在公处。否则,一律以贪污性质论处。
三、集团所属各中心(实体)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集团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设账号。特别是各种服务收入、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等,必须如数上交财务。严禁隐项不报、截留私分或私设小金库。否则,一经发现,除如数收回集团财务外,对当事人和参与者见一罚十,并从严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除工资、劳务费、奖酬金、差旅费外,凡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付或暂付款必须转账结算。特殊原因需支付现金者要写明原因,经主管财务的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各中心(实体)经济活动中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向对方提供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必须是盖有集团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严禁各中心(实体)私自购买和印制收款收据及有价票证。
六、集团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集团规定执行。各中心(实体)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和补充的,必须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
七、严禁各中心(实体)对外随意赊欠债务。对未经总经理授权而赊欠的债务,集团概不承担责任,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八、各中心(实体)不得私自出租本单位管理的公用房屋,需要出租的须经集团批准,私自出租者,一经查出,获取的租金收入,一律如数上交集团财务。
九、集团各类合同实行中心(实体)负责人签字,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制度。对于合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集团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直至解聘、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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