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集团财务行为,发挥财务管理在提高后勤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渭南师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渭南师范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后勤集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原则,结合高校后勤工作特点,依据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物管理水平,促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入。
第三条: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作用,调动集团各中心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合理控制成本,强化效益核算,增收节支,逐步提高和改善后勤员工的生活待遇和办公条件。
第四条:集团财务是学院的二级财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收、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工作原则和职能
第五条:集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先计划后开支,权责结合”的原则。
学院计划拨给集团的各项经费、集团下属单位的各项收入和专项资金均纳入集团财务管理。做到:统筹安排、分项支出、资本经营、资本增值。
第六条:集团财务工作由总经理负总责,财务管理部门严格把关、严格程序,向总经理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领导。其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经营核算意识,编制财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财经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参与集团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
(四)、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做好收入、支出和分配工作,完成应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促进集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完成集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集团在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实行委派的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考核。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对于同类票据张数较多的应填制报销单,将原始票据按相同面值排列在一起,依次粘贴,并在报销单上注明业务内容、单据张数以及总金额,按规定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报销,并依规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会计和出纳员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定期会同集团监控小组成员对财务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总经理。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
会计报表一式三份,每月由会计如实编制并上报总经理。会计报表须有会计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不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涂改的原始凭证给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泄露财务秘密。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主管和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现金及暂借款管理
第十七条:在下列业务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十八条:除十七条规定外,报销或暂借款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都应当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第十九条:出纳金库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库存现金量不得超过300元,超额部分存入银行,财务人员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每次提现3万元(含3万元)由财务组长签批,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财务主管签批,5万元以上由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员工因工作需要暂借款,首先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按照各级领导批借权限逐级审批,同意借给,方可到财务办理借款事项。各级领导批借权限为: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500元以上由主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报请院主管后勤集团工作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差借用现金,出差人员须在返校后二十天内(按返程车票日期推算)办理报账还款手续;购置材料物品或资料的借款,按购物发票日期二十天内办理验收、报账手续;购置设备借款以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限三十天内办完资产的验收、报账手续;专项工程借款,在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凭工程决算单及工程验收单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借到款后,由于计划变更,所借款额如数及时交回财务部。对无正当理由,借款20天后未使用又未及时还款的,财务部按规定对经办人依逾期每天加罚所借款的1%,否则,财务部有权终止借款人所在中心的报账手续。
第五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类专项修缮工程,需事先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按工程项目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及立项工作,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工程招标程序规定进行实施。1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由各中心负责完成。
第二十五条: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经有关人员审定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财务人员有权对无印章合同拒付工程费用。特殊急修工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手续,但必须有完备的工程决算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每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主管中心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人、有关质检、监督、审计人员同集团领导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六章 材料采购管理与报销
第二十七条:集团材料采购原则是:货比三家、质优价廉、量多额大、招标定价、依照合同、验收签字、记帐入库。财务人员凭审批的采购计划或供货合同、入库单办理财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1000元以下(含1000元)材料物资采购由各中心组织实施采购,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各中心签订合同,集团组织实施采购,5000元以上由集团办公会决定,签订购货合同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类购入材料、物资的报销,先入财务材料、物资帐,再凭各中心主任签批的材料、物资出库(领用)单或材料、物资出库(领用)汇总表到财务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有材料物资库房的中心,要按月搞好盘库结算,作到账物相符,并向财务部门报库存材料物资报表。
第三十条:集团监控小组和财务人员不定期的对各材料库进行盘库抽查,对库存的盘盈盘亏,库房负责单位和保管员不得自行处理,经集团办公会研究后再作处理。
第七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中心购买设备和采购物品,不得自行签订合同,须向分管副总经理及主管财务的总经理申报计划,经总经理签字盖章并获得授权后才能签订合同,各类合同要加盖集团合同专用章,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财务部门不予报账,出现经济纠纷由签订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经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报送财务部门存查,一份由中心保存,不得丢失。如合同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内容,必须补订合同,并按原合同订立程序,履行审定、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中心无论用何种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权为购买单位,所有权统属集团。不论购入、赠给、自制、新建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学院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归口入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中心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账)。要求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实物,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各中心财产物资的报废、毁损、调出、变卖等,都应提前向集团和财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核实同意后,按照有关行业规定,逐级签批报废。未经集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财产物资的报废。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章 服务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后勤集团各项服务收入实行中心单独核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各中心的各类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集团财务,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隐瞒收入,截留私分或私设小金库,否则,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三十八条:集团各中心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集团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集团授权,中心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各中心使用的收款收据、有价票证,必须是集团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票证专用章的收据和有价票证,若使用自制的收据、有价票证,所发生的经济问题,要从严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财务审核报销管理
第三十九条:集团实行“财务一支笔”管理审批制度,各中心业务费用报销,由其负责人签核后按批报权限逐级上报。总经理和中心负责人长时间外出时,可授权委托人办理审批审核报销事宜。
第四十条:为了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规定各级领导审批权限如下:一次开支数额在100元内(含100元),由各中心负责人审签报销;数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签报销;数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集团主管财务总经理审签报销;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签报销。
第四十一条:凡报销支出的票据不是正式发票,无论支报数额大小,均须注明用途,并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按财务报销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仅限于劳务工程范围的支出,凡购买商品等必须索取正式商业发票,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招待、办公、差旅费用的支出。凡报销招待、办公、差旅费用,其报销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中心主任、副总经理签字并注明招待(办公)用途及出差事由,办公费还需附有办公用品清单,三项费用无论报销数额大小,均须报主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渭南师院后勤集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